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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廉政研究2015年第8期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02   点击数:

西安廉政研究

20158期(总第16期)

西安廉政研究中心                    2015年12月16 

                                                            

[权威解答]

中纪委今年通报官员违纪的10个新提法……………………… (1)

[理论评述]

习近平反腐败思想的基本架构……………………………黄红平(6)

论新媒体环境下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升……章春杰 桑棋(12)

[理论探讨]

香港与内地反贪腐机构的对比研究和借鉴………………岳侠(15)

[学科建设]

廉政文化学学科构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高建林(20)

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述论…………………杨永庚(27)

[廉政史海]

孙中山遗嘱儿女当自爱……………………………………35

中纪委今年通报官员违纪的10个新提法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省部级官员违纪情况时,出现不少新提法: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干预办案,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

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官员的违纪情况渐趋复杂,反腐已进入深水区;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中央纪委的通报内容逐步详尽,措辞也更加规范。

新提法1: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案例】

   2015年6月19,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斯鑫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此后,中央纪委在通报对栗智、徐建一、赵少麟、徐钢、令政策、肖天、乐大克、周本顺、谷春立、杨栋梁等省部级官员的审查结果中,也提及这些人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列举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

   今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亦指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新提法2: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案例】

   2015年10月16,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2015年8月14,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通报中,提及其“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新提法3:档案造假

【案例】

201576,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栗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的行为。

【解读】

2014115起实施的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此外,《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4: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案例】

十八大以来,在被查的省部级官员中,至少有9人被中纪委通报“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孙鸿志、廖永远、杨卫泽、赵少麟、王天普、余远辉、周本顺、谷春立及奚晓明。

   6月15,中纪委指出孙、廖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在中纪委针对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还是首次出现。

   【解读】

根据20107月起施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和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4种情况。

   在违规报告个人事项的官员中,隐瞒不报最为常见。

《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涉及“家事”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新提法5:违反保密纪律

【案例】

2015929,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奚晓明存在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新提法6:家风败坏

【案例】

20151017,中央纪委通报,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周本顺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

【解读】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其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新提法7:干预办案

【案例】

   2015年10月17,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杨栋梁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行为。

【解读】

   新 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 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籍处分。

   此外,2015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指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新提法8: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案例】

   2015年8月13,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徐建一存在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的行为。

   10月17,中央纪委在通报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审查结果时,也指出其“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两名官员,皆是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委一把手,自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对 于这一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项条款: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 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提法9: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

【案例】

   2015年10月16,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同日,中央纪委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的通报中,也指出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解读】

“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提法较为少见。今年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3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报告指出,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根据党章,党组织是党员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平台,参与政治活动必须要依靠组织,在组织的监管程序里进行,不能脱离组织,不能与组织要求、规定相违背,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规定之上。

新提法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案例】

   2015年8月14,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赵少麟存在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的行为。

【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反腐败思想的基本架构

黄红平

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新形势下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当前中国腐败问题的生成规律和发展趋势,在 反腐倡廉建设方面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体现出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深沉的使命忧患感。作为新形势下拓展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行动指 南,习近平反腐败思想具有完整的内在逻辑架构,即主要包括反腐败地位论、反腐败形势论、反腐败目标论、反腐败意志论、反腐败对象论、反腐败策略论、反腐败 动力论、反腐败工具论等八个部分。

一、反腐败地位论

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在正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上来。他之所以如此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是基于三种理性认知:

一 是现实考题。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前党正面临着长期且复杂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特别是极为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 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 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 。“如果任由这些问题蔓延开来,后果不堪设想,那就有可能发生毛泽东同志所形象比喻的‘霸王别姬’了。更为严重的是,我们一些同志对这些问题见怪不怪,甚 至觉得理所当然,‘久入鲍肆而不闻其臭’。这就更加危险了。”坚决反对腐败、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腐化变质,无疑是当下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屡次告诫说:“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二 是经验教训。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动摇乃至丧失。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 “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中国共产党 要深刻汲取这些经验教训。

三 是时代使命。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掌权力的党,又是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党。一切事情办得好不好,其实关键就在党,就在于能否建设好党。在此 意义上说,“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我们 党建设好”,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反腐败形势论

认 清形势是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履职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用的是“依然严峻”一词。但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的深入,习近平 总书记通过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反馈情况,在“依然严峻”的基础上果断增加“复杂”这一关键词,提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新判断。这种反腐败形势 定位,应该说有着扎实的实践依据:

一 是查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会上指出:“从已经查办的案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来看,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 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的地步”,但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在高压惩治的大态势下,“一些腐败分 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

二 是巡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发现“各地普遍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由此导致“区域性腐败和领 域性腐败交织,窝案串案增多;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权权、权钱、权色交易频发;官商勾结和上下勾连交织,利益输送手段隐蔽、方式多样;有的公然对抗、 妨碍组织审查,形成‘拦路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与此同时,“一个时期以来,作风问题在党内确实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不 抓不行了”。

客 观而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尽管取得的成绩斐然,但这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研判并不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清醒 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当前正风反腐“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基础还不稳固”,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树倒根存,有些是在高压态势下 取得的,仅仅停留在‘不敢’上,‘不想’的自觉尚未完全形成”,“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 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反腐不可懈 怠。

  三、反腐败目标论

正 确的目标定位有助于科学规划反腐败路径。就当下而言,反腐败斗争面临着两大现实难题:一是如何清除历史上的腐败存量,二是怎样控制现实中的腐败增量。所谓 腐败存量,是指发生于党的十八大之前的腐败问题;而腐败增量,是指党的十八大后在高压惩治态势下新产生的腐败问题。然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当代中 国,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实际上有极为复杂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这一特殊性决定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其目标定位就理应遵循渐进主义原则。正 是深谙实情,新一届党中央在上任之初就制定出“当前反腐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实践策略。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清晰地阐述出中国反腐败 斗争的目标体系:第一层次目标,是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即控制腐败增量。

习 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听取中央巡视组汇报情况时指出:当前“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尚未有效遏制”,“我们的目的就是遏制”,要通过“持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使有问 题的干部及早收手、收敛”。第二层次目标,是重构政治生态。反腐败不能止步于遏制腐败增量,还需要为清除腐败存量创造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近来反 对‘四风’、查处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难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 生态也要山清水秀”。第三层次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廉洁政治。遏制腐败增量、清除腐败存量,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廉洁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 全会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一重要论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立了总目标。

四、反腐败意志论

坚 定的反腐败意志是反腐败成功的关键。从许多正反案例看,“这种决心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也不能是折中的、妥协的、不彻底的。这种决心应当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一定要彻底地解决腐败问题,而不是把反腐败作为权宜之计;二是一定要把反腐败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或工具;三是反腐败要以身作则,从本人、自己身边的 人、自己所属的团体开始,反腐败要坚持高度的原则性和公正性,而不能是有选择性的”。

正 是怀有强烈的忧党忧国忧民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誓言“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向全党全国人民郑重地做出政治承诺。正所谓己不正,焉能正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正风反腐问题上,“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 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在反腐败斗争以雷霆之势强势推进的过程中,社会上和党内不时出现一些不 同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均及时予以坚决批驳:一是对于“反腐败是刮一阵风”、“影响经济发展”、“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等错 误论调,他强调:“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必须予以破除,比如说,“如果我们党不是一以贯之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 可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不可能得到巩固”。

二 是对于查处高级干部太多是否影响政治稳定的疑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打“老虎”问题上,党的十八大以来确实“比过去多了不少,但不要算这个账”,查处腐 败分子,“不管级别有多高,谁触犯法律都要问责,都要处理,我看天塌不下来”。“这其中没有什么权力斗争,没有什么‘纸牌屋’”。总而言之,深入推进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 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事实上,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成绩看,这些话都得到实践的验证。

五、反腐败对象论

明 确对象是反腐败斗争的首要问题。腐败问题对党和人民利益的伤害最大,严惩腐败分子是党心民心所向。但哪些人或行为是反腐败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 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案件,切实维护人民合 法权益。”作为两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术语,“老虎”和“苍蝇”有着约定俗成的特定内涵和适用语境。所谓“老虎”,是指上层的、掌握大的权力的干部,通常 专指那些副省(部)级及以上的涉贪官员;而“苍蝇”是指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涉贪基层干部或工作人员。相较于“老虎”,“苍蝇”的腐败行为直接联 系着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感受也最深。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老虎’、‘苍蝇’一起打,有的群众说‘老虎’离的太 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固然 体现出新一届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决定决心,但在实践中反腐败对象有轻重缓急之别。就当前反腐败形势而言,在持续的高压态势下,“十八大后仍不收 手不收敛”问题表现突出,这就意味着遏制腐败增量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的讲话中指出:抓住反腐败的“关键少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手,为所欲为、自鸣得意的,还有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的年轻干部等干部问题线索,要重点查处”,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六、反腐败策略论

科 学的方式方法可以使反腐败斗争事半功倍。基于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客观规律的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运用辩证思维、系统思维、战略思维和历史思维,提出 许多有效管用的反腐败策略:一是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从大量案例看,作风问题不仅不是小事,相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乎民 心向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央提出抓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反对奢靡之风,就是提 出了一个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提出了一个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的切入点”。二是抓早抓小。过去一些党员干部在腐败泥潭中愈陷愈深,说到底,一个很重要 的原因就是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出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腐败堕落”,“都有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 的过程”,“所以,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这是对干部的爱护。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 理”。三是坚持“经常抓”和“长期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 ‘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与之相同,“作风建设,重在经常,必须常常抓”,“重在抓细节,必须环环抓”,“重在持久,必须反复 抓”。应该说,“常”字强调反腐倡廉建设作为经常性工作,从具体问题抓起,讲究循序渐进;“长”字强调消除腐败,要尊重实际情况,看到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 和艰巨性,不可急于求成,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四是国内外两个战场齐发力。在相对长时期内,国内惩治腐败效果不佳的原因,就在于不少腐败分子把外逃作退 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调国内外反腐败斗争是大势所趋,“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 以法,五年、十年、二十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要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这些反腐败 策略,客观上推动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

七、反腐败动力论

深 化改革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动力。反腐倡廉建设要取得重大成效,关键在于能否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以“破”促“立”。基于对历史经验和现实问 题的深思熟虑,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深化改革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二选择:一是实现全面覆盖。所谓“全面覆盖”,就是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提出的总方案,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各领域的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防范腐败同步考虑、同步部 署、同步实施,并“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不再重现 过去边改革、边腐败的现象。二是做到重点突破。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效果不彰,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分析指出:“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 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正如作风建设,“许多问题,看起来是风气问题,往深处剖析又往往是体 制机制问题”。具体来说,主要就是反腐败体制问题。按照现行党章规定,党内反腐败实行的是“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 体制。“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自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但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 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问题的症结已经指明,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对症下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 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 性。”反腐败体制改革重在“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 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八、反腐败工具论

综 合运用反腐败工具有助于实现标本兼治。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具,主要有监督、制度和教育三种形式。如何综合运用这三种反腐败工具,使之发挥出最大效能,是习 近平总书记对反腐倡廉建设思考得最多的重要问题之一。根据当下的腐败和反腐败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把监督、制度和教育运用到实践中,产生重大成效。 一是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从性质看,无论是常规巡视还是专项巡视,都属于监督的范畴。

巡 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具有震慑腐败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 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更好发挥巡视在党内监督的作用,就是要对巡视成果善加运用”,“对制度框架是否有效运转、对一把手是否认真履 责、对纪检机构是否有效工作,都能起到点睛作用”。

二 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反腐败议题上,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许多被揭露的案例看,“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 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关键在于“扎细扎密扎实制度的笼子,真正把权关进其中”。但“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 性”,“如果空洞无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同时“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制度成为硬 约束而不是“橡皮筋”,杜绝“牛栏关猫”的现象发生。三是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反腐倡廉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思想道德教育具有基础性作用。从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贪官的忏悔录看,“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党性丧失、道德失范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思想教育要突出重点,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党员干部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做到严以修身、 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以廉洁自律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九、结语

习 近平反腐败思想是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反腐败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的历届领导人的反腐败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党的十八大以来, 习近平反腐败思想有力地指导了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拓展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初具较为完整的内在逻辑架构。我们坚信,习近平反腐败思想随着全面 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必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起来

(作者黄红平系南通大学南通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论新媒体环境下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提升

章春杰 桑棋

随 着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以互联网、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使“‘表哥’不断,‘房叔’络绎,‘艳 照’频频,一系列官员的戏剧性下马,无不彰显出新媒体在反腐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新媒体作为反腐倡廉在新时期的一个新平台,我们党和政府能积极引导、 顺势而为,充分发挥其正面效用,实现了反腐倡廉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

一、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现状分析之存在问题

反 腐倡廉建设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任务。多年来,党和国家致力于标本兼治,着力制度反腐。一方面,因为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只有把制度建设抓好了,才能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发挥制度的规范和保证作用,是有效预防腐败、严厉惩治腐败的前提和基础,也 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官员屡屡曝出腐败案件,一批领导干部成为“阶下囚”。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并不是缺少与反腐 败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现象,制度的执行力还远远不够。比如,容易得罪人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 软”;涉及个人利益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味”;需要长久坚持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松”;规定笼统宽泛的制度执行起来往往“变空”。可以说,制度执行不 力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反腐倡廉建设进程的“瓶颈”。

(一) 制度执行意识不强。“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制度法纪意识淡薄,特权意识严重。认为法规制度是管下级干部的,把自己置于制度约束之外。”法律法规本具有严肃性 和权威性,应该至高无上,任何人都要严格遵守,不能将制度束之高阁。但是,由于一些干部遵守制度的自觉性比较弱,导致自己不仅没有当好执行制度的表率,而 且成为破坏制度的带头人,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二) 制度本身科学性不够。制度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单位健康发展。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已经覆盖干部任用、干部考核等领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 制度已相当完备。但是,由于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调研论证不够,甚至脱离实际,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不强,有的口号要求多,操作规程少;有的下不为例多,严 厉惩治少;有的针对下面多,严以律己少,凸现出制度本身存在着很大的空隙和弹性。同时,由于对全部制度缺少科学合理的考虑和规划,很多制度之间存在交叉现 象,甚至有矛盾的地方。

(三) 制度宣传力度不大。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但内容大多集中于正面典型的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比如,听取先进事迹报告 会、观看革命历史题材教育影片、开展主题演讲活动等,制度教育虽然也有,但与廉政教育相比力度要小得多。有些制度研究出台后,没有及时进行广泛宣传,一些 干部不熟悉、不了解,仅仅是制度的制定人和监管人了解掌握,制度的普及率、知晓率低。

(四) 问责机制不到位。建立良好的问责机制是解决执行力不高、工作效率低下、责权利不对等的有效手段。目前,政府虽然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真正出了问题, 相关人员还是“自我批评”的多,实际问责的少,很多本应该被严厉问责的严重事件、舆论焦点,在表面严厉问责后“虎头蛇尾”。这种“举重若轻”的问责,原本 是大问题却可以雷声大雨点小,在与舆论的博弈中,实现问责的表层化与暂时性。长期以往,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回避问题、掩盖矛盾,不能按照制度规定 动真碰硬。

(五) 监督检查工作跟不上。制度的执行,主要靠人们的自觉和所在组织的管理。一旦人们遵守制度的自觉性缺失,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制度的落实就显得尤为重 要。而现实中,上级难以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现象比比皆是。失去监督的权力,仅仅依靠权力者的自律,权力很难保证不被滥用,腐败也就很容易 随之而来。在一些部门,虽然这种监督检查工作也在进行,但工作的力度远远不够,靠文件指导,靠开会检查,靠事后查办,使得制度只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文 件”。

二、新媒体环境下制度执行力提升之对策建议

利用新媒体,是现代民主政治中对权力进行制衡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党实现廉洁自律与进行反腐、防腐的有效途径。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就为进一步运用新媒体提升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指明了方向。

(一) 运用新媒体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制度本身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是前提和基础。所以,要密切关注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新情况、 新动向,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具备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信息量 大、查阅方便等特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工作急需、条件成熟但还没有的制度,要在充分利用新媒体集中民智、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努力做到 不留死角;对不适应、不严密、不配套、不具体和不便执行的制度,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对已经过时、 甚至与党和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制度,在及时废止的同时,要在相关网站上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二) 运用新媒体增强制度宣传的广泛性。党员干部制度意识淡薄,缺乏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是影响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原因。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都必须建立在广 大党员干部高度自觉的基础之上。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必须把制度的宣传教育摆上重要位置。每个单位出台的制度,要及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确保大家 深刻领会每项制度的基本精神、核心内容和重点要求,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新媒体作为宣传教育的新型阵地,具有传播范围广、交互性强和实时、 灵活、成本低等优势,可以针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片面认识、行动上的出格行为,以图、文、声、像的形式广泛开展反腐倡廉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 理念和制度意识,引导他们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习惯,真正用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 运用新媒体增强制度监督的严肃性。如前所述,科学的制度,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前提和基础。但仅仅有科学的制度,不去执行,束之高阁,等于没有制度。所以, 要一手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手抓制度贯彻落实过程的督查监控,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新媒体作为当前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一个很好的平台和载体,在反 腐倡廉工作中要通过新媒体建立起自下而上、连接左右的督查监控体系,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多侧面、深层次、立体式监督。要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 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不以资历深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切实维护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权威性。

(四) 运用新媒体增强制度执行的实效性。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任何制度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都应当随着时代不断完善和发展。从这个意 义上说,世界上并没有绝对成熟的制度。正如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度合用不合用、优越不优越不是吹出来的,同样要看实践, 要经得起实践的经验。要通过新媒体,收集制度执行力方面的社会舆论和民众意见,以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制度反馈机制,及时检查制度优劣,认真 解决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章春杰系盐城师范学院;作者桑棋系江苏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香港与内地反贪腐机构的对比研究和借鉴

岳侠

贪 腐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宣称已经完全彻底地杜绝了贪腐现象。但“廉洁是各国普遍追求的一种政府状态”,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合理的 制度设计和反腐措施,在成功预防和惩治贪腐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创建于贪腐横行时期的香港廉政公署经过四十余年的运作,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反腐典 范,而香港政府和社会在回归前后一直以廉洁形象闻名于世。基于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制度,分析两地反贪腐机构的运作模式,对于目前正在大力反腐的内地来说 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反贪腐机构的设立背景、法律地位与人员配置比较

(一)反贪腐机构的成立背景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ICAC)成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当时的香港公共部门特别是警察贪腐横行,市民对反腐的呼声极高。时任港督麦理浩顺应这一呼声,于1974年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开始大力肃贪并迅速扭转了民众观望怀疑的态度,赢得了香港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但由于触及到了既得利益者的地位和利益,1977年曾引发警界强烈反弹,最终由港督宣布对197711日之前发生、尚未进入司法程序、且无其他重大罪行的公职人员予以特赦,1978年又强令一百多名警员提前退休,之后肃贪阻力大为降低。几年之后,香港一跃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廉洁政府的典范。回归之后,廉政公署继续发挥其职能作用,让香港始终保持着清廉的社会风气和政府形象。

内 地的反贪腐机构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检察院组成。国家预防腐败局加挂在监察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腐 败预防、协调和国际交流工作,当前在反腐败领域并无多大作为,甚至不为公众所知。侦查贪腐罪行是检察院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公诉机关对所 有需要公诉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以及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对公安、法院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因此,合署办公的纪委和监察部门就成了专职反腐机构。纪委作为 党内纪律监督机构,其前身可追溯到19274月在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设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部门作为政府内设的行政监督机构,其前身则是建国之初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的人民监督委员会。1993年后,纪委和监察部门开始合署办公,开始了一套机构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纪检监察部门也成了目前反腐的主力军。

从 两地反腐机构的设立背景来看,香港廉政公署作为唯一的反腐机构,可以说受命于危难之际,成立之初就背负着香港民众和最高长官港督的殷切期望,而在成立之后 它也不负厚望,短期之内迅速扭转局面,让贪腐者彻底断了念想,让民众彻底折服,让香港民风政风为之一新,并将这一作风延续至今。反观内地的反腐机构,多头 设立且权力分散,[2]各机构成立之初大都没有面临多么严峻的反腐压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贪腐现象时,纪委和监察部门则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反腐成效并不能令人满意,贪腐问题现如今已经发展到了关乎党和政府的生死存亡的地步。

(二)反贪腐机构的地位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之初就被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反贪污部门。回归之前,廉署最高长官即廉政专员由港督任命,向港督负责。回归之后,根据《基本法》和《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廉政专员由香港特首任命,向特首负责。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58条规定,廉政专员由特首任命,廉署工作人员由廉政专员委任(委任条件须经特首同意)。实际操作中,廉署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雇员制,不符合雇佣条件时,随时可能被解聘。但雇用期间及退休后都享有相当不错的福利待遇。

内地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但仍是两套班子。作为党内纪律监督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作为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第27条 规定,各级监察部门都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完全依照行政区划设立,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并向其负责。也就是说,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察部门,都实行 双重领导体制,既对本级党委或政府负责,也对上级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并且由于内地的特殊国情,无论纪委还是监察部门,其工作人员全都是公务员编制,福利 待遇严格按照级别确定,一般不会被解聘。

独 立的地位决定了香港廉政公署可对任何政府、公共部门任何职位的工作人员(行政长官、廉政专员也不例外)进行有效监督,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和优厚的待遇也决 定了他们能够没有任何顾忌的完成任务。而内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让地方纪委监察机关根本无法有效监督本级党委和政府,也让纪检监察人员在 履行职责时极易受到职位、待遇的诱惑或威胁而在工作中缩手缩脚。

(三)反贪腐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对比

香港廉政公署在廉政专员的领导下,内设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四个部门,现有工作人员1200余人,与香港超过700万总人口相比,廉署人员与香港总人口之比约为1:6000左右,亦即每6000名香港人中有一名廉署工作人员。而内地实行纪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以中央纪委监察部为例,内设27个处室,既有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部门、也有接受举报调查贪腐的部门,有法律政策理论研究部门,还有宣传、组织、党委等党组部门,各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的机构设置也大同小异。全国约有81万名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占全国13亿多人口的比例约为11600左右。

再从反贪腐机构工作人员中在一线从事反贪腐调查工作的人数来看,香港1200余名廉署工作人员中,有800多人是专职从事调查打击贪腐的,占廉署全部工作人员的70%左右。内地全部81万纪检监察人员中专司调查贪腐行径的工作人员具体数字不详,但以最高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来说,经过2014年年初的机构改革后,27个部门编制总人数不到1100人,其中12个纪检监察室总共配置360名人员,[1]加上其他几个部门中从事贪腐调查的人员,中纪委监察部里专司调查贪腐的工作人员占全部1100名总编制数的比例绝对不超过50%,全国81万的纪检工作人员中专职调查贪腐的工作人员所占比例肯定远低于50%的比例。

两 组数据对比一下不难看出,以反贪腐机构工作人员占社会总人口比例来看,内地的比例远高于香港(这还不包括检察院中从事贪污渎职等贪腐罪行的侦查人员)。而 以专职调查打击贪腐行为的工作人员占反腐机构全部工作人员的比例来看,内地的比例却远低于香港。再以前些年反腐的效果来看,内地与香港也有着很大的差距。

二、反贪腐机构的职权与履职手段的对比

(一)职权对比

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为了完成这些任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4条 赋予各级纪委的职责包括:对党员进行守纪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 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监察部门的任务是对监察对象(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而《行政监察法》第182324条 规定监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有:检查权(对检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立案权(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的控告、检举);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分和建议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予以行政处分或建议其他有权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就在其使命宣言中将其任务明确定位为: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的方式,肃贪倡廉。《廉政公署条例》第12条 明确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为:代表行政长官接受、调查对贪污行为的指控;调查涉及《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中指 明的罪行;调查订名人员的相关贪污行为;审查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规程以揭露贪污,并修正其中可能助长贪污的内容;向任何人提供反腐咨询、协助;教育公众认 识贪污的害处,争取促进公众对打击贪污的支持。廉政专员为履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廉署人员进行授权。可见,廉政公署的职责不但是对违反法律的贪腐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审核贪腐漏洞、提供廉政咨询、争取公众支持也是香港廉署的重要职责。

纪 委监察部门的职责是对党组织、党员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或政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核实的违纪行为给予或建议给予党内或政纪处分,这种处分的性质是一 种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近年来内地的腐败现象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组织性(塌方式)、隐蔽性越来越强,潜伏期越来越长。因为内地刑法对构成犯罪的贪腐行为有 金额的最低要求(起刑点为5000元人民币),纪检监察部门只能调查非物质的、或达不到起刑点金额 的财物贪腐行为。对于真正构成刑法认定的贪污渎职等罪行的,纪委监察部门既无权调查,更无权处理,只能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部门也就是检察院侦查。纪检监察 部门有限的权力已经远远不能应付日益复杂的腐败现象。但在香港,由于法律对于贪腐的数额并没有规定下限,“利益”二字可谓包罗万象,无论多少均属犯罪,香 港廉政公署也有权力调查任何贪腐行为。这充分说明香港廉署的职权远远比内地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大很多。

(二)履职手段及后果对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528条规定,纪委调查取证的措施有:1.与调查对象谈话;2.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采取“双规”措施(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4.必要时对相关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就专门性问题提请专业鉴定;6.经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7.核查调查对象的存款,并可通知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而《行政监察法》第202122条 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采取的措施与纪委有相似之处:如扣留、封存相关材料;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的存款,但冻结存款需申请法院保全,监察部门 无权直接采取措施;还可以采取双规措施,但要求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也可以责令涉调查对象不得变卖、转移案件相关财物。对比纪委和监察部门履职手 段,可见党内机构纪委的权力甚至比政府机构监察部门的权力还要大。但很明显,纪委的权力并非法律授权,它采取双规、通知银行止付的措施合法性存疑。即使与 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监察部门采取双规、冻结存款的权力也是很有限的。

而香港《廉政公署条例》则在第10条明确授权,廉署人员为了调查取证,有权1.逮捕嫌疑对象,必要时无需法庭手令,并可使用武力进入该对象处所以执行逮捕,嫌疑对象被逮捕后可被带往警署或廉署或拘押在其处所以备进一步调查;2.搜查嫌疑对象处所或人身以捡取证物;3、获取嫌疑对象的指模、照片及非体内样本。

从 调查措施的力度来看,香港廉政公署能够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明显比内地纪检监察部门的措施更具威慑力,也更有效。因为涉及贪腐的“利益”没有金额下限,不论 多少都是犯罪,香港廉政公署作为专职反腐机构,对嫌疑人进行跟踪、监听监视、监控其通讯往来,甚至卧底、收买污点证人都是常见的取证手段。而内地纪检监察 部门因为调查的对象局限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涉嫌犯罪的贪腐行为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它无权对嫌疑对象采取监听监控跟踪手段,更不可能采取卧底、收买污 点证人的做法。但是谈话、查账等缺乏威慑力的取证手段是很难得到真正有用的线索的。即使是双规、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如果嫌疑对象心理素质过硬,事先又有 周密安排,也很难达到有效取证的目的。何况纪检监察部门并非司法执法机构,在大力倡导以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 调查后果来看,如果取得的证据足以支撑对调查对象追究责任,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调查人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香港廉政公署没有决定权,而是应将所有调查 材料和调查意见移交律政司长,由律政司长决定是否对被调查人提起检控。同样的问题在内地结果也不一样,对调查确认构成违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给出处 理意见或建议;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只能移送给司法部门,连调查的权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如何处理了。

 (作者岳侠系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西安廉政研究中心讲师) 

廉政文化学学科构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高建林

在我国,“廉政文化”一词,开始见诸于主流媒体或官方语言,距今大约不超过十年时间。20051月,中央文件中首次使用了“廉政文化”的概念。20079月,由中纪委宣教室与各省(区、市)纪委联合编撰的系列丛书《廉政文化在中国》公开出版。同年11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以此为界,我国廉政文化的十年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此前的实践探索阶段,以立足现实、生动活 泼、丰富多彩、有声有色的廉政文化活动为主要标志;此后的理性思考阶段,以廉政文化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的总结提升、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共同发展为主要标 志。今天,廉政文化研究与实践已在全国形成如火如荼之势,成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但从总体上看,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较之于实践显得滞后,与 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相比,在质量和层次上差距也比较大。20119月, 中纪委研究室和驻教育部纪检组在江苏省南通市召开了全国高校廉政研究机构第五次联席会议。会议强调,廉政文化理论研究要关注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加强 前瞻性和战略性思考,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着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着力增强学术创造力和影响力。为了切实有效地将廉政文化理论研究 与建设实践推向深入,迫切需要将构建廉政文化学科体系提上议事日程。

一、构建廉政文化学科是顺应时代进步与发展的必然产物

时代呼唤廉政文化学科的早日诞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构建廉政文化学科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使然

20113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与中外记者见面时说,当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 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惩治,党就会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消极腐败的危险作为党所面临的 四大风险之一,“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毋庸置疑,这些年来一系列反腐防腐的举措 顺民心、合民意,在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收到良好的效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心,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 信。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由“公开”转为“地下”、由“直接”变为“间 接”、由“现货”化为“期权”、由“个体”合为“群体”等,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此,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强化对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着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这一切都需要理论上的概括和凝 练,以指导新的实践。

(二)构建廉政文化学科是廉政文化建设实践的诉求必然

200912月, 中纪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导、组织和推动了全国性的廉政文化建设工程,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进社区、进企 业、进学校、进农村的实践活动方兴未艾、热潮汹涌,已成为引领廉洁宣传教育的主旋律。廉政文化建设的大规模、大众化实践,迫切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提炼;廉 政文化活动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强烈呼唤着思想理论的支撑。事实上,只有及时厘清一些廉政文化的基本理论问题,才能使廉政文化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通过 卓有成效的推广和普及,彰显文化的感染力、辐射力、渗透力和生命力,力求形成全民族关于廉政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例如准确界定廉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与对 象、主体问题,科学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政治性、民族性、强制性、实践性等特征问题,准确把握廉政文化建设在预防腐败中的价值导向、行为约束、环境净化等基 本功能问题,都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

(三)构建廉政文化学科是廉政文化理论研究的势所当然

文 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浩如烟海、包罗万象。文化学常识告诉我们,各种各类的文化和亚文化又都是互相渗透和互相交织的。廉政文化同样如此,其本身内容丰富、形 式多彩、载体广泛,同时,它又与政治文化、制度文化、教育文化、法文化甚至文、史、哲等其它领域的知识与理论交织在一起。因此,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注定具有 跨学科、交叉化、相融性的特征。只有把廉政文化放入一个比较广阔的有机的文化体系中加以研究,才能更加深透地探究其本质。学界对新兴的交叉学科的研究,大 致可分为探索性交叉学科(孵化阶段)、成长性交叉学科(中试阶段)、成熟性交叉学科(推广阶段)三个层次。目前,廉政文化研究应处于孵化阶段向中试阶段过 渡之际,亟需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吸引大批学人共同投入研究,从而促使这门学科尽快成熟起来。

(四)构建廉政文化学科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理所应然

党 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 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 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廉政文化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 民族的廉洁文化元素,又要借鉴和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廉政思想与制度,更重要的是要在马克思主义廉政学说的基础上获得发展与创新。廉政文化学科将伴随着社会 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洪流应运而生。

二、廉政文化与廉政文化学的联系与区别

廉 政文化是关于廉政的理念、意识、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的总和,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洁从政 的意识、语言、行为等的文化反映或表现,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含文化形态、教育模式、规范体系等等。它的结构也很复 杂,既包含了人们为反映和确定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对这些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的机制体系,又升华为以伦理、道德、观念、理论形态存在为依托的精神文化。 廉政文化学是研究廉政文化的一门学科。从学科的角度来说,它要明确的是学科研究的对象与范畴、内容与途径,学科的功能、特征及其研究意义,学科发展的来龙 去脉(包含历史、现状、趋势和影响因素),学科成长、发展的生态及其方式等。廉政文化与廉政文化学的共同点是本体相同,廉政文化的内容也正是廉政文化学的 主要研究内容,所以说,廉政文化学科的构建与发展,是廉政文化研究与建设的题中之义。但是,廉政文化与廉政文化学又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 廉政文化偏重于形而下的探索,廉政文化学注重于形而上的思辨。廉政文化与廉政文化学的关系,实质上是“术”与“道”的关系。何为“道”?老子的定义是: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又说:“道生 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可见,道是万物的本源,同时也是宇宙运行的总规律。何为“术”?是技巧、技艺、学问、心机、方法、策略。 “道”与“术”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廉政文化之“道”是廉政文化之“术”的提摄与指导;廉政文化之“术”是廉政文化之“道”的表述与体现。 廉政文化建设以实践性见长,着重考虑实践的内容、途径、措施、步骤、效果等;而廉政文化学以理论性见长,着重探求其理论依据、可行论证、科学实施、正负效 应。二是廉政文化偏重于本体内容,廉政文化学注重于相邻学科的融通。考察人类科学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科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一门学科由于与相邻 学科的结缘与融通,不仅自身会得到更快更丰富的发展,而且可能催生新的学科、亚学科。廉政文化学更多地关注和借鉴了政治学,就会提升廉政文化建设的高度; 更多地关注和借鉴了历史学,就会增加廉政文化建设的厚度;更多地关注和借鉴了社会学,就会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更多地关注和借鉴了伦理学,就会扩展廉 政文化建设的维度;更多地关注和借鉴了心理学,就会加大廉政文化建设的能度。一句话,廉政文化学通过对相关学科的借鉴与互融,会大大地丰富廉政文化建设的 内容、载体和效果。三是廉政文化偏重于大众普适性,廉政文化学注重于学术指导性。纵观古今中外之文化,历来就有“精英文化”和“大众文化”之分。需要指出 的是,“精英文化”、“大众文化”的界线不是依据“什么样的人占有和享用”,而是根据“文化品质的高低优劣”来划分的。从价值来判断,古希腊的柏拉图学院 所传播的是柏拉图的思想理论,影响着欧洲以后的文化,那是一种精英文化;中国白鹿洞书院所传播的中国传统文化,承载着中国文化的普及,那也是一种精英文 化。当然,大众文化也可以升华为精英文化,中外历史上不乏成功范例,但更多的情况是,精英文化往往指导和引领着大众文化。廉政文化强调群众性、广泛性、实 践性、自发性,因而偏重于大众普适性,似属于大众文化。廉政文化学强调学术性、理论性,似属于精英文化。但廉政文化学正是在廉政文化实践的基础上凝练、升 华而成,它反过来又对廉政文化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三、构建廉政文化学科需要确立人学基础

廉 政文化学,作为文化学的一个分支,必然具备文化学的一般属性,即始终无法回避从事社会实践的、处于现实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人既是文化学和廉政文化 学的逻辑出发点,也是其主要关注点。廉政文化学的学科建设必然要求研究“现实的人”,研究“人的本质”,研究“人的发展”。人学作为研究人的存在、本质与 发展的学问,其内在旨趣和价值旨归都必然与廉政文理论前沿化学具有同质性、同构性。这是构建廉政文化学科必须确立的必要性前提和可能性基础。

(一)廉政文化学确立人学理论基础的必要性

廉 政文化是廉洁从政行为在观念和文化上的客观反映。集中反映着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目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规范。当代中国,廉政文化建设已成为 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既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的重要保证。确立廉政文化学的人学理论基础,核心问题就是以廉政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引导和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 和创造性。从人学的角度看,廉政文化学的构建,实质上是以人的本质、人生意义及人的行为准则为思考对象,以人性论为核心,兼含人生观(人生价值论和行为准 则论)、人治论(自治的修养论和他治的政治论)、人的社会理想论构成的一个有机思想体系。

(二)廉政文化学确立人学理论基础的可能性

古 今中外人学思想的丰富积淀,不仅为人学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必要的思想理论条件,同时也为廉政文化学的学科建设提供了思想资源及可能性。从文化的实质性研究 中可以发现,一切文化(包含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都是人类适应环境与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这种成果外化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要的一切物质产 品,内化为人类自我意识的凝聚,即精神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文化的动物。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可以作为我们对此理解的钥匙。恩格斯说:“劳动创造了 人本身”,“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还是劳动”。这个观点揭示了“劳动”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志。恩格斯所讲的劳动,不是生物人的自我满足 的活动,或者动物式的本能的劳动形式,而是指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物质生产的创造性特征及人类自我实现的能力和手段。它表现为人支配自然力的活动及驱使自然力 为人类服务的活动过程。这是从历史性角度论述人对文化的创造。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观点揭示了人的社会性,人不是单个人 所固有的抽象物,不是生物学上的一个群落,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因为如此,才创造出除了物质文化以外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等。这是从现实性角度论 述人对文化的创造。马克思还说:“人的类特性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这个观点中,“自由”一词揭示了人的能动性,人是自由创造的主体;“自觉”一词揭示 了人的目的性,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构思去创造。这是从自觉性角度论述了人对文化的创造。由此可见,人之所以成为人,不仅在于他创造了一个文化环境,创造 了一个“人化自然”,更主要的还在于他从文化环境中、从“人化自然”中获得区别于动物的文化心理结构。并且,经由文化,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把握人的存在、 本质与发展的规律,可以更为准确地揭示人作为文化存在所独具的人学个性,进而能够将人学的基本理论与社会生活需要有机结合起来。

四、构建廉政文化学科必须汲取借鉴相关学科

廉 政文化学虽是文化学的一个分支,但注定是一门有显著的跨学科特点的交叉性学科。仅从字面理解,就“廉”而言,它是关乎人的学科,与人学、史学、伦理学、心 理学、社会学等有关;就“政”而言,它与政治学、管理学、法学甚至经济学等有关;就“文”而言,它又与文学、艺术学有关。也就是说,廉政文化学与人文社会 科学领域的几乎所有学科都有关联,内容上都有重合区间。毫无疑问,立足文化学的平台综合研究这些重合区间,对于廉政文化学自身的充实、丰富和完善有着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从高度上:立足现实政治,感知廉政文化学的时代使命

政 治学是研究国家政权、权力分配、公共事务以及政府组织的学问,其研究主题就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公权力的活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当代学人对政治学研 究范畴基本形成共识,认为政治学应包括政治理论、中国政治、比较政治、公共政策、公共行政、国际政治、政治学方法论等。其中公共行政又包括行政管理、行政 法学、比较行政、官员体制、组织和管理分析、组织理论和行为等。不难看出,这些内容都会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命题,都与廉洁从政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廉政文 化学乃政治学研究的题中之义。党的领导人曾经从现实政治的高度准确定位廉政文化建设的战略任务。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 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我很相信这一点。”陈云同志曾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 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200610月, 胡锦涛在出席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时强调,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腐败,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 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中国政府将继续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廉政文化的一个重要范畴就是促进清明政治的建设,不言而喻,构建廉政文化学科进而开展研究工作,不仅有着开拓一门新学科的意义,更 有着其特殊的深刻的政治意义。因此,透过政治学的视野研究廉政文化,是时代赋予廉政文化学科的特殊使命。

(二)从深度上:探究人文内核,解读廉政文化学的复杂内容

从 博大的历史宝库中发掘、整理和运用廉政教育资源,从大量的历史现象中去发现、总结和驾驭廉政建设规律,从丰富的历史文化中去分析、寻求、资鉴廉政建设参照 系,是廉政文化学与历史学相互交叉的区间。关于官员道德伦理的当代价值、具体内容、建构途径等,是伦理学与廉政文化学交叉的区间。充分把握党员领导干部、 国家公务人员、从事各种职业的民众以及全体公民在廉政与腐败面前的心理状况及其调适,是心理学与廉政文化学交叉的区间。社会学常常使用的调查研究法、实验 研究法、实地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以及当代流行的新综合研究等,是廉政文化学需要借鉴采纳的方法。可见,廉政文化学的研究,离不开众多以人及其社会为研究对 象的人文学科的知识渗透、理论借鉴和方法支持。当代科学的发展实践也证明,一门学科愈是独立,它与相关学科交织愈多,从而在丰富性中显示出复杂性,从复杂 性中抽象出独立性,进而揭示本学科存在的意义。

(三)从维度上:遵循文艺规律,拓展廉政文化学的研究路径

文 学艺术是用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具有典型性的社会意识形态。以语言文字为手段表达思想感情的叫做文学;以声音为手段表达思想感情的叫做音 乐;以线条和色彩为手段表达思想感情的叫做美术;以舞台和人物表演为手段表达思想感情的叫做戏剧。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艺表达介体,都是人类表情达 意的载体,其情感活动和想象力贯穿于始终,并以身心节律、令感官感动的形式,带着鲜明的风格,以独特的感性媒介加以表现,从而满足人类身心的创造欲和社会 交流的愿望。文化艺术作为反映人类生存和生活状态的内容极其广泛的一门学科,通过美育对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效果,这正是廉政文化所追求的宣传和教育效果。 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是用优秀的廉政文艺作品讴歌廉洁典范、鞭挞贪腐人生。但是文艺创作有自己的规律,只有从文艺的规律出发,才能产出感人至深的反 腐倡廉的文艺作品。文学艺术毫无疑问是廉政文化不可或缺的表现方式和研究手段,因此,廉政文化研究和实践要立足文艺平台、遵循文艺规律,以尚“清”、崇 “法”、重“理”等人文精神为主线,推助廉政文化优秀产品的诞生,提高廉政文艺产品的质量,进而拓展自身的发展维度。

五、廉政文化学科有待在廉政文化实践中不断完善

廉 政文化是社会实践的产物,离开了实践,廉政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拓展廉政文化的途径,创新 廉政文化的形式和载体,才能把廉政文化不断引向深入。廉政文化学是“形而上”形态的廉政文化,其生成、完善须臾不可离开廉政文化实践的土壤。近十年来,廉 政文化建设成果丰硕、影响深远,廉政文化研究方兴未艾、如火如荼,廉政文化建设实践与理论研究互为促进、相辅相成。所有的经验和成果,为廉政文化学科的构 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门崭新的学科呼之欲出。但是,必须谨防一种现象,切不可因为强调它的理论前沿性,而把廉政文化的研究带进抽象的人学的纯学术性研究 之中。为此,一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既重视理论,也要相信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是灰色的,滞后的;二要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善于从现实实践的个 案中提炼概括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三要处理好务虚与务实的关系,始终坚持以虚带实,实中析虚,虚实并举;四要处理好高雅与通俗的关系,把学术研究与群众 性的廉政文化实践结合起来,既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层次,同时更为深入地普及廉政文化建设;五要处理好效应与效果的关系,讲究实实在在的效果,不片面追求表 面的轰动效应,用效果来检验理论,依靠效果来推动理论的提升与完善。

(作者高建林系南通大学副校长,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述论

杨永庚

从 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到纪检监察学学科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中国纪检监察学学科正朝着系统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为此,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认识,一是从“历 史”的角度进行回顾,从中把握纪检监察学科逐渐形成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过程,研究和思考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二是从“思想”的角度进行规范,从中提炼出纪检 监察的思想内涵和历史经验,并理性地认识其中存在的不足与挑战,对建设更加适应我国不断深入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科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学科地位的确立

从历史上看,我国纪检监察学研究为时不晚,伴随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从1927年党的五大首次决定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起,它就成为党和政府中专门履行监督职责的职能机关,纪检监察学就开始形成与发展,政治学家与法学家开展跨学科的研究,在纪检监察学方面不乏一些有价值和生命力的东西。早在1934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指出:“为了巩固工农民主政权,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和批评……,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败、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绝不姑息”。建国前夕,毛泽东在延安同黄炎培先生的那次著名的谈话中提出,我们共产党人已经找到跳出“兴也渤、亡也忽”的历史“周期律”的办法。这表明自觉的学科理论研究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纪检监察历史不长,更由于种种原因,经历了许多曲折,没有学科理论支撑的纪检监察只能局限于自发的学科研究水平。纪检监察如果从执政后成立的第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算起,则只有56年的时间,其中还被撤销了10年(19697月被撤销到197812月恢复)。就行政监察制度而言,如果从建国后成立的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算起,也只有56年的时间,其中竟被撤销了27年(19594月—198612月)。 回顾执政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什么时候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偏差,忽视党的作风建设和政府法制建设,什么时候纪检监察就受到冲击和 破坏,而纪检监察一旦受到忽视、遭到破坏,反过来必然加剧党的作风建设和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恶化。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纪检监察的状况既是党的作风建设 和政府法制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也是党的作风建设和政府法制建设状况的重要保证。所以,作为党内和政府内部纪律监督的专门机关,绝不是可有可无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门社会科学学的恢复与发展,以及更加深入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丰富的纪检监察历史资料,纪检监察学学科理论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学科地位也因此逐步确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科理论始受关注,相关探讨逐步深化。20004月,北京大学建立了我国高校第一个专门的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开始系统研究学科理论,从学科发展的视角提出了“纪检监察学”概念。从此,一些研究者也以反腐倡廉为议题,结合本土化经验提出了多元的阐释,发表反腐倡廉方面的相关论文相继增多,有《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围绕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未来反腐败制度改革的关键:反腐败机构与体制》《转型国家和地区的腐败与反腐败现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30年历程及思考》《廉政文化建设研究综述》等。2004年《中国廉政文化丛书》第一辑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以后系列出版,对21世纪以来发表的相关论文进行了初步汇编。从总的方面看,21世纪前10年的研究偏重对基本思想与脉络、研究课题与方法等基本问题的初步探讨。进入21世纪10年后,学科理论研究逐步深化,出现了一批以本土经验研究为路径,构建中国纪检监察学理论为取向的研究成果。其中,高建林的《廉政文化学学科构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顾晓松杨礼宾的《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南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的探索与实践》等论文,在吸收、提炼和发掘已有的相关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开始构建新学科,出现了团队攻关,著作类成果明显增多。如中央纪委于2004年开始出版《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理论文选》,连续达10年之久。

2.视野不断开阔,学科建设开始起步。不断开阔视野,引入、评介国外在监督学、政治学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促进较早较快地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体系,建构本土化的纪检监察学理论,使学科建设走向成熟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如由郭家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出版前苏联萨塔罗夫的《反腐败政策》一书,通过历史的镜子追溯腐败的本质和根源,用科学的方法观察现实生活中各种腐败的表现和变异,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角 度揭示腐败造成的种种危害和威胁,并通过大量范例对遏制腐败的各种战略与方法进行比较,从而找寻出与腐败斗争的最有效途径。之后,2013年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孟庆莉博士著的《中国转型期腐败问题实证研究》一书。此书虽然是中国人写的,研究的是中国反腐败问题,但它反应了一个留学美国的学者 对《纪检监察学》理论与方法的进展与特色的探索成果。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可以作为腐败问题实证研究方法方面的一本教科书,二是使用了丰富的数据处理方 法,可给后来的研究者以极大的启示,三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有待于以后深入细致予以研究的新问题。这些国外研究的成果,尽管其知识背景、学术经验与我国有 较大不同,但对培育学科基础,促进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学的发展,尤其是学科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杨永庚、钱耕耘等编写的《纪检监察学概论》(2015年由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包括了16章,对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进行了综合探讨。

3.教师队伍日益扩大,专业建设初步形成。伴随纪检监察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创办这个专业的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和提高,促进其转型。21世纪初,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开始对全国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培训,先后开设了纪检监察学课程。西安文理学院和云南师范大学等每年选派一定数量教师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接受培训,到目前为止,西安文理学院已有近20人参加了初级、中级培训班,他们将更多元的知识体系带入本学科中来。同时,西安文理学院十分重视教材建设,第一期研究选编出版了《纪检监察学概论》、《监督学》、《职务犯罪概论》等3本,目前正在选编出版第二期7本, 学科知识体系不断被丰富,围绕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建设与教学活动也因此逐步形成与扩大。这使得纪检监察学知识得到更加广泛的传播。学科的发展在努力培养高层 次人才的同时,带来的是有相当数量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学的研究队伍,一批青年学者的积极进入,大大加强了纪检监察学学科队伍的整体实力,也为学科的专业化 发展奠定了基础。

4.应用研究逐步深化,关注领域不断拓展。从学科发展看,学 科研究的专门化,是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们对国家监督体系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对体系一般的研究,必须进一步细化,从诸如“人大监督 学”、“党内监督学”、“行政监督学”、“检察学”、“社会监督学”等各个具体领域进行研究,不断创立新的理论学科,学科理论建设才会进一步深刻和成熟。 随着纪检监察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的深化,应用研究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研究水平也有较大的提升。这既是学科地位提升的体现,也反映了社会对本学科需求的扩 大。在这样的互构关系中,对纪检监察学学科的规范化与良性发展亦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与应用研究相伴随,纪检监察学的研究方法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研究者不再 局限于关注具体方法的使用,而是扩展到关注研究取向、价值观、研究视阈的融合、研究关系等,更加科学、规范和系统地运用质性、定量,以及质性与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对不同领域的社会现象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

5.组建学术团体,发行学科刊物。在教学、科研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一批专门的纪检监察研究队伍、创立专门的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机构,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为了倡导纪检监察学,扩大学科影响力,吸引学术人才,2007年由南通大学与南通市纪委联合组建的南通廉政文化研究所,并创办起了《廉政文化研究》。其办刊宗旨为:展示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推介廉政建设实践经验,促进廉政文化学术交流,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当年就遴选出19项课题为资助性课题,22项为指导性课题。这在凝聚、壮大纪检监察学力量的同时,也为全国从事反腐倡廉教学和研究的工作者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西安文理学院也在2012年率先成立了西安廉政研究中心,创办了《西安廉政研究》,在思政专业中分出纪检监察方向,2015年正式招收纪检监察专业学生,加强了学术交流与学科的发展。                          

二、学科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虽然在近30年的时间里,纪检监察学理论的探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纪检监察学从自在的纪检监察工作发展到自觉的学科化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 代。值得庆幸的是,在这一时期,纪检监察仍在进行,学科研究仍在继续。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学作为政治学重要的分支学科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在学科回顾与规 划中纪检监察学被放置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对于学科发展来说,学术团体与研究机构的形成是学科地位初步确立的重要标志。从资料整理、借鉴引进到学术研究, 从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到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与刊物的建立与印行,中国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与研究翻开了新的一页,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独立 学科的地位已经逐渐确立起来。但到目前为止,客观而言,目前在学科研究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

首 先,虽然目前出版的相关论著有所增多,国外的理论亦有了一定介绍,但学科的理论框架与概念体系至今仍在探索之中。我国的纪检监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独 立创立了纪检监察的工作内容,但作为独立的学科起初从国外的监督学发展而来的,形成与发展起步更晚,起点低,缺乏明确定位为大学专业课程的书籍,如2008年 中央纪委监察部编写的《纪检监察概论》,是一部内容全面的纪检监察业务教材,虽然体现了当时的时代性、把握了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 干部队伍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它属于培训性质的教材,作为高校本专业教材尚不适宜;对许多基本理念、基本观点、学科属性、理论体系都还没有厘清。如有的著作 把它归类为政治学科,有的归类为法学学科。虽然许多社科规划办都开列了纪检监察课题,如创建无红包医院的实践与理论探索、领导干部官德建设思考、构建惩防体系基本框架途径研究、廉政文化景观建设构想、廉政文化进机关长效机制建立、略论廉政文化在城市建设中固化的途径等方面,但对贯穿其中的主题、脉络等都不清楚。

其 次,内容与形式略显陈旧,学术交流也远远不够。在学科创建之初,理论工作者就明确地阐述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基本特点、基本规律和纪检监察学的发展趋 势,形成了研究的基本范式。现有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在职业务自学的相关教材不少,但千篇一律,从内容看均是五年之前的,形 式上也缺少适应大学生和时代要求的内容。高校教材理应注重“跟上时代”,应更多结合当前最新研究成果,可以把论文选读和专题研讨相关资料作为教科书辅助内 容,注重理论性,增强学理性,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学研究者的目光一直没有偏离应用与对策研究。这些研究体现了他 们的社会使命感和学术研究的社会价值。但这对一门学科的发展和社会政策的完善都是极为不利的,促进纪检监察学的发展需要更专业的教学与研究。纪检监察学虽 然有了自己的学术团体与刊物,但专业性学术交流仍十分有限,刊物仅供内部交流,学科知识的普及还远远不够,更不要说学科的社会影响力了。另外,研究人员间 的学术交流也远远不够,学会活动十分有限,更没能在全国开展廉政文化论坛、开办专题论坛等,这样,学科的专业影响十分有限。

第 三,系统性、完整性、实用性不足。有纪检监察专业的高校目前凤毛麟角,他们现在使用的讲义类教材也正在充实、完备过程中,现有教材大多为培训类,纪检监察 学学术研究的规范化程度较差,甚至随便什么研究都可冠以反腐倡廉学的名称,随便什么人一夜之间便可能成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者。这一现象,表面上呈现出学科 的繁荣,其背后实则暴露出学术研究低水平循环的“泡沫化”倾向,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等,不能很好地适应纪检监察方向本科教学的需要。但是,也应看到,目前 的学术界真正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者极少,多数学者只是在其他研究领域之外,兼及纪检监察学,队伍的专业化明显不够,有相当一部分研究者只是把纪检监 察学作为研究的一个方面,甚至才往这个学科转移,投入精力十分有限,研究的深化自然受到限制。一些学校的师资相当欠缺,从而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 纪检监察学知识的传授。为了确保新兴学科教学的急需,亟待专家学者组成教材编纂团队,有计划地进行教材的编纂工作。

第 四,基础理论薄弱,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纪检监察专业是一个全新的专业方向,必须将中国的经验纳入到学科知识体系中去,基于本土知识的理论建构 就变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出版的几本概论性著作来看,对学科基本内容与体系亦众说纷纭,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也都是各说各话。这些都较为明显地反映出,纪检 监察学的研究者还缺少理论的提升能力,尤其是将经验研究转化为理论建构的能力。现行的一些著作呈现出纪检监察学研究视角与理论两张皮、结合不够的问题。因 此,对学科性质、对象、地位、理论体系等基本问题的深化研究势在必行。二是国外监督学学科的社会基础与中国的国情大不相同,这必然制约其理论体系在中国的 描述力与解释力。值得注意的是,我党反腐败斗争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腐败的形式也在变幻手法,我们在反腐败及预防腐败的理论研究上也要与时俱进,克服隐形腐 败“发现难”困境。

第五,学科建设模式还不清楚,有待于深化。如何有效预防腐败?这是一个世界性的严峻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预防腐败上已有许多的实践,但从总体上讲,“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多。”[13]对 于这样一个意义重大且具有全局性的大事,我党提出要从“不能腐”、“不敢腐”向“不想腐”转变的目标,关键是思路要清晰。思路对了,就会方向明确,就会方 向明确,循序渐进,成效日益明显,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趋势;若思路不对,或陷入误区,就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导致腐败越来越严重。为此,一些先期 开设纪检监察专业的大学开始深入思考学科建设问题,云南师范大学从2013年开始招收法学专业纪检监察方向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函授本专科生,2014年开始招收“纪检监察与反腐倡廉建设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运行“法学+纪检监察”模式,西安文理学院探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纪检监察方向“思政+纪检监察”模式等,这些做法都有效推进了纪检监察学科发展,但都不很成熟,从培养学生的廉洁观角度看,距离实现“崇高价值理想”、“合理价值取向”与“科学价值评价”的统一,达到“行为模式”、“行为准则”及“行为规范”的有机综合还有待于不断深化。

三、学科发展的若干思考

所 谓“纪检监察学”,是指研究纪检监察一般理论和规律的学科。毛泽东说:“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 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现象。”我们看到,一方面伴随改革与发展,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急需纪检监察学从实证与系统的 角度予以深入研究,以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学学科尚不成熟,描述力与解释力有限,距离实践的需要有较大差距。如何立足实践, 反思不足,促进学科发展,成为目前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十分重要。

1.进行综合创新,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理论。

腐败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之,我国也是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很注意反腐倡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也极富特色。在中国当代政治语境中,一般认为,2007年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看做是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理论起点,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关于反腐倡廉、以及纪检监察的重要论述,是纪检监察学体系化的根本,丰富多彩的反腐倡廉实践是理论形成的现实基础,这 些既是纪检监察学发展的丰富营养,也是理论创新的前提。建立“纪检监察学”成为我国监督理论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现实选择。通过“纪检监察学”这一平台,有利 于抓住国家监督体系中“权力”这一核心问题,使我们对监督问题的研究走向深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反映出纪检监察学在相关研究者和学界中学科意识与学科地位 的增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在努力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产生能回应良性社会发展需要的纪检监察学理论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理论。

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党和政府的权力,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要使“纪检监察学”有“学”的名分,必须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笔者和同仁都认为,大体包括三个部分:“(1)基础论,即关于纪检监察的基础理论,如马克思主义党政监督思想,中国历史上监督制度的演变,西方监督思想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与其他相关学科、如哲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关系等;(2)本体论,即关于纪检监察的本体理论,如纪检监察的性质、纪检监察体制、纪检监察的地位、纪检监察原则、纪检监察职能、纪检监察的作用、纪检监察职责、纪检监察任务、纪检监察权力、纪检监察程序等;(3)应用论,即关于纪检监察实际运用的理论,如纪检监察信访、纪检监察办案、纪检监察审理、纪检监察法规、纪检监察调研、纪检监察教育、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洁自律、纠正不正之风,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等”。

2.拓展研究空间,形成规范的学科体系。

纪 检监察学“必须揭示纪检监察活动中矛盾的特殊性和内在的规律性,必须研究纪检监察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必须解决纪检监察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但纪检监察学纪检监察学究竟应该研究哪些问题与现象,这些现象之间关系如何,纪检监察学的研究视角与基本逻辑结构如何,这是作为一门学科发展必须解 决而现在仍未解决好的问题。这一点,在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一系列教材和培训教材中就有明显的反映。同时,如何使廉政文化建设在发动 主体、进入头脑、实践“物化”、优化形式和营造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对一些概念、问题的研究中还存在着边界不清,内涵和外延不规范等,对此,需要从纪 检监察学与反腐倡廉的关系与研究对象入手,逐步廓清学科界限,拓展空间,进而探讨纪检监察与克服社会腐败基本关系,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学科结 构,确定其在整个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位置与性质。同时,推动学术研究和教育的规范化。在理论自觉的前提下,实现纪检监察学研究成果、相关教科书的编写,以及 教授方式上的规范化。

3.优化结构,实现纪检监察学科队伍的职业化。

廉 政意识的确立始终离不开公权与私权的对立,当前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干部行为的落差、行为规范的脆弱、群众认知的滞后、社会心理的无奈。中国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离不开干部清正、政 府清廉、政治清明。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不断完善反腐倡廉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水平。这样,纪检监察学作为社会政策制定的重要支持力量,就需要培养大批的研究者 来从事这一工作。因而,关键的问题是人才培养,在加强全社会对反腐倡廉问题关注的同时,要吸引一批有志者专心地投入到纪检监察学研究中去。这一问题的解 决,一方面要求相关研究者积极参与到纪检监察实践中去,以扩大纪检监察学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要求扩大专业学位点,从而扩大招生人数,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形成一种公职人员更为职业化的环境。

(四)积极培养人才,加强学术交流。

学科建立之后,它的发展必须依靠一大批高层次的专门人才。目前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参加市纪委培训基地课程的学习、基层见习、参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课题研究等方式积极培养人才。钱晓萍博 士和巩建萍研究员在《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学历教育校政共建机制研究》中提出,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应由高等学院和纪检监察实务部门联合完成。政校共建机制框 架建设包括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建设任务、划清职责分工、设置工作要求四个部分。高等学院的主要职责是完成教学和学生管理;纪检监察实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 实践环节;双方通力协作,积极探索,方能取得实效。这对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需要把“他山之石”与中国实际相结 合。只有在大量掌握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深入的辨析与梳理,结合我国国情,推动纪检监察学的发展。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对话, 这对于深入了解不同的国情与区情,深化对国外监督学学方面理论背景的认识,更加科学与理性借鉴与吸收,只有不断深化交流与合作,拓展学术共识,才能以特色 鲜明的学术研究视角,为纪检监察学的发展积累富有中国共产党经验的传统与资源,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贡献。

(五)理论研究和实际贯彻结合,研究许多热点问题。

提 高中国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地位,还有赖于本学科能够自觉地承担起对我国反腐倡廉过程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的责任。目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也 进入转型的关键期,有许多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期待纪检监察学建立起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的有效连接,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面去予以积极地回应。目前许多有 关纪检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得以通过,以此来提高反腐倡廉体系的有效性,这就要求 国内学术界进一步加强研究,明确地提出量化的要求,并按照此量化要求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这些量化了的法规体系,就是我们需要着力研究的热点问题等等。在推 动形成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同时,为纪检监察的发展服务。

(作者杨永庚系西安文理学院政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教授、博士,西安廉政研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专家)

孙中山遗嘱儿女当自爱

孙中山曾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等职,可谓官高权重。然而,他为公而忘私,一生清廉,临终时只留下自己用过的一些衣物以及2000本书籍和一所住宅。住宅还是旅居加拿大的华侨为他募捐购买的。人留下的《家属遗嘱》中说:余因尽瘁国事,不置家产,其所遗之书籍、衣物、住宅等一切均付吾妻宋庆龄,以为纪念。余之儿女已长成能自立,望各自爱,以继余志。此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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