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一条“渭南市华州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白晓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降为二级科员”的消息被各大媒体和微信朋友圈转载。
除了白晓林作为主政一方的“地方官”身份外,消息中“主动投案”“主动到纪委交代问题”等内容,也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
据观察,在违纪违法通报中,“主动投案”的表述最早出现在2019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消息中。此前,在发布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接受审查调查消息时,使用的说法是“已投案自首”。
继秦光荣后,主动投案的还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湖南省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巡视员陈海勤,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黑龙江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彦春等。
5月31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通报: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玉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和“投案自首”有何区别?
据有关专家解释,“自首”是个法律名词。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构成自首需要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从性质来看,“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
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
在关于白晓林的通报内容中,有一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由此看出,他向组织交代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投案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如何处理,在党纪和国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主动投案者“从轻从宽”处理,从6月28日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宣布的这一则白晓林违纪消息中就可以看出——
经查,白晓林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决策失当,对华州区相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
鉴于白晓林能主动投案,并向组织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主动上交违纪违法资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白晓林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在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强大震慑下,“问题干部”越来越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与其担惊受怕、惶惶度日,不如主动投案,早点交代问题。